讲座回顾丨康德的政治哲学:一个关乎行动与言说的方案

夏元瑾

3月29日15:00,我院举办了第二期“欧陆实践哲学论坛”活动,本次活动邀请来自北京大学哲学系的方博老师,向清华师生就“康德的政治哲学,一个关乎行动与言说的方案”题目做讲座,并且在陈浩老师与范大邯老师的主持下回应老师与同学们的问题;此外,本次活动还邀请了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的宫睿老师对讲座进行评议。

方博老师的在本次讲座中致力于回应二十世纪著名哲学家汉娜·阿伦特在其《康德政治哲学讲稿》当中为当代学界留下的经典问题:是否存在一种既特属于“康德”又特属于“政治哲学”的“康德的政治哲学”?阿伦特对此持怀疑态度,而当代研究康德政治思想的学者则致力于回应这一怀疑论断。而一种较为成功合理的回应则需要进一步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康德关于政治的学说在何种程度上是一种哲学?换言之,政治在康德的思想体系中何以不仅仅是道德哲学或法权哲学的简单理论延伸?政治问题对康德而言何以不仅仅是一种对于“权利运行机制”的技术学说?

从这一问题出发,首先就需要就康德的道德哲学、法权哲学与政治哲学三者进行区分。方博老师首先论证,前两者与后者存在根本的区别,即对于康德而言,道德哲学与法权哲学在本性上严格遵循的是形式主义原则。遵循形式主义原则的哲学理论所能处理的问题实质上是比较有限的:首先,它在内容上仅仅关注道德与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而无法进一步确立道德与法律规范的具体含义;其次,它并不关注一般性原则在现实世界中的实现问题、可行性问题。方老师认为,康德的政治哲学即是一门补全这两个问题的哲学:政治是在经验层面上实现先天的-形式的权利原则的实践活动,而政治哲学就是对这一活动的一般的可能性条件进行考察的学说,它首先关乎正义的具体内容的确知问题,因而补全了法权哲学的形式空壳;此外,它同时提出贯彻正义的方案,因而将法权原则带入到现实领域。

而这一兼具了“补全”和“实现”功能的政治哲学的具体内容在于对理性的公开运用。理性的公共性特征属于理性的一般运用原则的一部分,即合理的思考必须同时能够是站在他人的角度所进行的思考。能够经受住来自他人公开讨论,这是检验理性思维的必要条件。而这种理性的一般能力在涉及“政治”这一特殊问题上体现为一种“达成共识”的能力。理性与公共性在这一意义上是同一的,而“对于理性的公开使用”也因此能够被认为是前文中我们所要寻找的那个“在经验上实现权力原则的实践活动的一般的可能性条件”。

在接下来的发言中,方老师从“公共理性”的一般理论出发,考察了公共理性在康德对具体政治问题议论中的体现:首先对于“启蒙”这个问题而言,“咎由自取的不成熟状态”往往是孤立的个体难以单独进行自我启蒙的原因,与之相反,当个体被至于公共领域的交往和沟通当中时,作为“公众”这个整体要进行自我启蒙却是非常可能的;其次,公共理性的逻辑也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康德对革命的质疑态度及其对政治改良的偏好——建立在朝夕之间的暴力革命运动天然地不包含公共讨论的余地,而公共理性则要求一个训练、学习和商谈的过程,因而必然是改良的和缓慢的;最后,对于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的区分上,康德在此虽然混淆了经济自主性和理性使用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但这种区分毕竟不是一无是处的,它有助于当代的改良者建立这样一种政治学说,即在政治权利与公民素质之间的冲突问题上,主张随着公众的自我启蒙而逐渐扩大公民在政治议题上的决策权限,从而在两者之间建立一种科学的关联。

在接下来的讨论环节中,方老师对清华师生提出的不同意见一一进行了回应,其中宫老师提出的两点批评尤其值得注意:首先,对于康德法权学说的形式主义特征问题上,宫老师指出《法权学说》内容本身包含许多对于经验问题的探讨和法权在具体情境中的运用,因而不纯粹是形式主义的,方老师认为,这些对于法权经验性方面的探讨虽然散见于《法权学说》当中,但应当被理解为康德在探讨法权问题时背离自身形式主义原则所犯下的失误,而法权的形式主义特征是在《法权学说》的伊始就已然确立了的;此外,宫老师还指出,“启蒙”在康德那里虽然被定义为“对理性的公开运用”,但具体到这一运用的例证上,我们却发现康德对公共理性的定义存在着诸多限制,从这一意义上讲,康德远比我们想象的保守,而“自由”在康德那里所实质意味的东西也比想象中要狭窄的多,方老师在接下来的自由谈话中也承认,康德虽然提出公共探讨对于政治进步的不可或缺,但毕竟没有像当代的哈贝马斯等学者所主张的那样,将主体间的公共探讨上升到一个决定政治制度和政治决策合法权性的基础地位——理性的公开运用在康德那里依然限于一种验证的、训练的、陶冶的功能,而法权的基础依然根植与那个抽象的、纯粹的理性当中,这是康德所在的历史情境所决定的思想特点。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