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回顾丨欧陆实践哲学论坛第3期:《法哲学原理》的现代性反思

4月26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丁凡主讲澳门沙金在线平台“欧陆实践哲学论坛”第3期,在新斋105室作了题为“《法哲学原理》的现代性反思——‘抽象法’与‘道德’问题”的学术报告。论坛由我校哲学系副教授陈浩主持,并邀请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谭清华担任学术评论。

《法哲学原理》分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部分。在丁凡副教授看来,“抽象法”与“道德”在当代早已获得复杂形态和广泛影响,它们既是与现代性相伴而生之物,也是现代性逻辑继续运转的文教与政治秩序的重要保障。但是,这两个部分却被黑格尔安排在了《法哲学原理》“前殿”的位置,这意味着这两种现代思路与方案只能被视为对政治生活与国家的“粗浅”理解:一方面它们的确触及了现实问题,另一方面它们又由于本身理论视阈的局限而无法达成自身的目标。黑格尔对两者本身的内在问题与不足的展示既证明了“伦理”意识的正当性,也成为了一场对西方现代性的深刻反思。

具体而言,“抽象法”章主要涉及“自由与财产”、“契约与契约论”和“不法之法”三个问题。不同于洛克的劳动所有权理论,黑格尔将财产权的合法依据设定为自由意志,即人格(法人),并进一步提倡个人所有权,不过这有为君主和容克贵族的土地私有制辩护的嫌疑。契约的基础在于双方的个体意志达成共同意志,主要适用于民事商业等领域,而不包含具有伦理意义的家庭和国家等对象,康德的婚姻契约论与霍布斯等人的国家契约论都犯了同样的错误——将商人的等价交换逻辑完全应用于伦理与政治事务之上。契约双方达成的共同意志并不一定等同于真正的普遍意志,于是产生了不法,对于不法的惩罚与强制事实上离不开国家相关机构与人员,但是黑格尔的抽象法却无法将其纳入视野之内。

“道德”章主要涉及启蒙运动以来所推崇的主观自由。丁凡副教授认为,近代对于道德主体的规定有一系列的演化过程,霍布斯将人视为激情的动物,仅关注自我保存;洛克从享受劳动带来的财产的维度来审视人,并将其看作政权存在的目的;卢梭把自主的自由当作人的本质属性;“自我立法、普遍适用”,是康德为近代道德谱系的最高峰所书写的墓志铭。康德的“世界公民”是一种固守内心道德法则的主体,没有意愿进入经验世界并改造经验世界,只能将道德与幸福的一致交由他所设定的“上帝”来保证。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内外之别必须取消,并且普遍的形式法为了避免沦为“伪善”,必须上升为以主体意志为中介显现出来的“善”的高度。丁凡副教授进一步指认出,最好的中介显然是伦理国家的创建者、统治者或担纲者的意志,以这种意志为中介,则善的内容就必然要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诸要素,同时这也就意味着从道德到伦理的过渡。

评论阶段,谭清华副教授主要讲了三个方面的问题:1、黑格尔的文本只有被放入当时的思想史语境中才能真正获得理解,正如丁凡副教授所揭示的抽象法与洛克、道德与康德的关联。2、无论是霍布斯/洛克从抽象法、契约论出发来论证国家,还是古代政治哲学、基督教和康德从道德出发来论证国家,都存在缺陷和不足,黑格尔则将抽象法和道德都扬弃于自己的伦理国家中,这也是丁老师讲座的核心要旨所在。3、当前学界存在两种解读黑格尔的主要模式:其一是割裂黑格尔国家学说与形而上学的关联,这是英美世界的流行方式,比如以查尔斯·泰勒为代表的社群主义;其二是将黑格尔国家学说看作其整个客观精神或哲学体系的一部分,这是黑格尔的本意,因此,要结合《逻辑学》和《哲学全书》来理解《法哲学原理》。

与会师生就“黑格尔政治哲学解读模式与复兴趋势”、“不法问题”、“抽象法与道德的过渡” 、“自由意志与上帝人格的关系”、“人格所有权、个人所有权与共同所有权的关联”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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